1 | 妊娠或处于哺乳期的患者; |
2 | 先前放化疗导致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级(标准参照CTCAE v5.0)(脱发和神经毒性除外,造血功能、肾功能、肝功能参照第7条入选标准); |
3 | 既往接受过多柔比星脂质体作为晚期治疗方案且治疗无效的患者(正在进行多柔比星脂质体单药治疗的患者经筛选后符合入组条件,可以进入本研究); |
4 | 既往多柔比星累积剂量超过350 mg / m2(对于正在接受多柔比星脂质体治疗的患者,在剩余的化疗周期(包括2个研究周期)中,多柔比星的总累积剂量预计不会超过550 mg / m2可以入组本研究。)(使用多柔比星剂量计算公式得出:1mg多柔比星= 2mg表柔比星=2mg吡柔比星= 2mg柔红霉素=0.5 mg去甲氧基柔红霉素= 0.45mg米托蒽醌); |
5 | 过去6个月内心脏功能受损,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状况:a)不稳定心绞痛b)有症状的周围血管疾病c)心肌梗塞d)NYHA II-IV级心力衰竭e)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疾病f)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
6 | 筛选时存在异常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变化:a)QTc间期> 470 毫秒(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b)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度房室传导阻滞; |
7 | 接受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其他心脏手术的患者; |
8 | 过敏体质者(对两种及以上药物或多种食物过敏);存在对盐酸多柔比星或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剂型过敏史或先前多柔比星治疗导致3级或更高的心脏毒性(参照CTCAE 5.0); |
9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或首次给药前毒品筛查阳性者,因止痛药物导致的毒品筛查阳性者可以入组; |
10 | 有症状的脑转移(经过治疗且稳定≥4周,并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停止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可根据研究者判断入组); |
11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进一步HBV DNA检测低于检测下限,且经研究者判断无需接受抗病毒治疗者,可以入组)或活动性感染丙肝(HCV抗体阳性进一步HCV RNA检测阴性者可以入组); |
12 | HIV抗体阳性或确诊梅毒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进一步行确证检测阴性者可入组); |
13 | 处于骨髓毒性药物治疗的情况下,已知分枝杆菌、巨细胞病毒、弓形虫、卡氏肺孢子虫或其他微生物的机会性感染者。 |
14 |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本研究药物或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 |
15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7天内接受过小手术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
16 | 首次给药前28天内(包括28天)接受过放疗、化疗、靶向治疗、中药治疗或免疫治疗,或首次给药前14天内(包括14天)接受过内分泌治疗; |
17 | 首次给药前90天内献血或失血≥400 mL且未进行输血治疗; |
18 | 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即使接受了最佳的疗法,收缩压> 160 mmHg或舒张压> 100 mmHg); |
19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脑血管意外史,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动静脉血栓形成目前仍需抗凝治疗者或末次抗凝治疗距首次给药≤14天; |
20 | 首次给药前5年内除研究肿瘤外伴有其他恶性肿瘤史,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
21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影响本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CYP3A4/5抑制剂/诱导剂,CYP2D6抑制剂/诱导剂,P-gp外排转运体抑制剂/诱导剂(地塞米松作为预防过敏用药除外) |
22 | 首次药物给药前3个月过量吸烟(≥5支/天)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或研究首次给药前48小时内吸烟或研究期间不能中断吸烟; |
23 | 过量饮酒者(筛选前4周内每周饮用超过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酒精含量约3.5%的啤酒285 mL,或酒精含量约40%的烈酒25 mL,或酒精含量约10%的葡萄酒100 mL)或首次给药前酒精呼气测试阳性者 |
24 | 住院期间无法遵循标准饮食的患者; |
25 | 难以从外周静脉采血的患者 |
26 | 患有严重的皮肤、肌肉骨骼、心脏、心脑血管、血液系统、肝脏、肾脏、消化道、免疫系统、内分泌、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精神、代谢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
27 |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测量异常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28 | 影像学检查或者临床实验室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29 |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疾病或因素,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研究的患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